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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5018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因低收入戶核列等級錯誤,造成受補助人有溢領情形,應如何追 繳溢領部分之金額?受補助人對於追繳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Kengy Su
修法前 有關溢領款項,行政機關應如何取得執行名義有「行政處分說」與「一般給付訴訟說」 1. 行政處分說 參酌「反面理論」,原給付係依據行政處分而提供,其後法律關係消滅,行政機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亦得以行政處分命當事人返還。 2.一般給付訴訟說 我國行政程序法並無像德國法有明文規定,行政處分因撤消失效後,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因此欠缺法律上之依據,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係為公法上之原因所發生之給付請求權,行政機關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取得執行名義。 修法後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1.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 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故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取得執行名義,受補助人若有不服,則可提起撤銷訴願以及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moso1314
1.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採反面理論,社會局可以行政處分向受補助人追繳。 2.受補助人可針對該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Cindy Chang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因低收入戶核列等級錯誤,造成受補助人有溢領情形,應如何追 繳溢領部分之金額? 我國現行法制在104年12月30日增修行政程序法127條第3及第4項規定: (一).行政機關依前2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二).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執行。 上述規定乃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單方核定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 受益人如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 以該行政處分為強制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受補助人對於追繳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相對人不服得提撤銷訴願(訟)。
詳解 提供者:陳舒煒
撤銷原違法的行政處分,對受益人溢領之部分追回其不當得利
詳解 提供者:e7225521
可以從平時繳納的稅款中增加繳納金額和勞健保費用中增加,但是須先發文讓當事者知道,並通知他在期限內繳還溢領的款項。
詳解 提供者:yakungyeh33
行程法117118127
詳解 提供者:shenty
下個月變少補助彌補益領之部分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低收入戶補助溢領情形係因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列等級錯誤,屬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後復依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處分,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依127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向受益人確認其返還範圍並限期返還之。

受補助人則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若受益人無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請求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如對該補償爭議及金額決定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以資救濟。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公法上不當得利  解題書p3-64
(一)BH得向受輔助人追繳溢領部分之金額:
      1.BH事後發現.....,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此行政處分基於錯誤基礎做成,即屬違法而不應續存,BH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以職權撤銷此行政處分。
      2.本件中受輔助人卻未主動告知其不符合申請之條件致行政機關做出錯誤行政處分,是受輔助人具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原處分機關可依同法               117條相關規定將核准低收入戶之行政處分加以撤銷,使該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追回已核發補助款。
(二)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可對受輔助人做成行政處分,並待行政處分確定後移送執行。
     1.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兩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2.本題示,當行政機關於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因撤銷等原因消滅,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以符行          政經濟原則。本件社會局自可依上開規定以書面對受輔助人做成行政處分,病等行政處分確定後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