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是處在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受私法支配從事的各種行為,稱為「私經濟行為」,又有稱為「國庫行為」。私經濟行為,可分為四者:(1)為達成行政任務以私法形態從事的行為;(2)以私法組織或特設機構從事的營利行為;(3)私法形態的輔助行為;(4)參與純粹交易的行為。為達成行政任務而以私法形態從事的行為,例如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與人民締結醫療契約是國家為達成提供人民醫療服務的任務的私法行為。以私法組織或特設機構從事的營利行為,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私法形態的輔助行為,是為維持行政機關日常任務而以私法形態從事的輔助行為,例如採購文具用品。參與純粹的交易行為,例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市場交易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