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政制度原屬特殊的「五權憲法制」,自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逐漸傾於「二元權力結構」的「雙首長制」(又稱「混合制」)。是一種在配合「憲政慣例」運作下而得以在偏向「總統制」或「內閣制」之間進行「換軌」(或「擺盪」)的政府體制。此ㄧ制度與法國相似,但又具有些許差異。 我國憲政體制類型及其特質 以學者 G.Sartori 提出五項混合制特質,逐一說明我國憲政制度。 特質ㄧ: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有相當權力(Considerable),主導國防與外交。我國總統為國家元首,直接民選產生,任期四年,具有三軍統帥、國安大政方針決定、宣戰媾和、條約簽訂等權。 特質二:總統與總理分享行政權,形成二元權力結構。我國規定:總統具有閣揆任命、覆議核可、人事提名、覆議、緊急命令、外交媾和、國安大政方針決定等權)。行政院長具有副署權、主持行政院會議、閣員提名權、覆議發動權、解散國會呈請權等。 特質三:二元權力結構下,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國會無法迫使總統下台),同時必須透過 「政府」(內閣)治理國事(總統下無執行機關)。我國規定國會無法依據多數決迫使總統辭職,總統下轄國家安全會議(諮詢機關),需透過以行政院長為首的行政院會議(首長制)方得以與進行國是治理。 特質四:總理由總統任命,率領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的存續於去職決定於國會多數的支持。我國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需國會多數同意);行政院向國會負責;立法院得提出不信任案進行倒閣;行政院得提出覆議,立法院得以簡單多數(1/2)提出反否決。 特質五:二元權力結構下,總統與總理皆有「獨立行事的潛力」(autonomy potential),容許不同制度安排,使行政部門兩位首長的權力大小得以變動。我國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長皆有憲法規定之獨享與共享之行政權。 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異同之處 相同之處: 總統直接民選並具有相當權力,總統直接任命總理不需國會同意,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元權力結構。 總理透過內閣掌握行政權而對國會負責,內閣在國會多數支持下決定其存續。 二元權力結構下,視國會生態而使得制度上得以在偏向「總統制」或「內閣制」之間進行「換軌」。 相異之處 解散國會權:法國總統具有主動解散國會權,當新任總統與國會多數不ㄧ致時,可主動解散國會進行改選,再依新的國會生態而決定是否進入「左右共治」。而我國總統僅具有被動解散國會權,在「分立政府」的情況下無法主動打破憲政僵局。 總統選舉制度:法國總統採「兩輪決選制」而擁有絕對多數的民意正當性基礎。我國總統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而可能僅具有相對多數民意。
(一)、我國目前之憲政體制
---為半總統制
依據杜瓦傑的說法有以下三要件
1.民選總統
2.總統具實權
3.有一獨立於總統之外的總理,在得到國會支持時具有實權(但台灣行政院長僅由總統任免,與此條不合)
(二)、與法國第五共和之異同
相同
1.三權皆既分立又融合
2.總統皆具有解散國會之權力
相異
1.是否會產生左右共治---台灣不會
2.解散國會之權利---台灣只能被動
3.法國總統可將重大法案逕付公投
4.法國總統卸任後為憲法審查委員會當然成員
(四)、左右共治乃為縣政法展之結果
---為改善半總統制中總統總理權責不符之現況而產生之憲政慣例
可做為台灣半總統制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