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建構"(State Building)的角度而言,憲政體制的設計及採用被學者薩托李(Sartori)視為是一種"憲政工程學";而關於半總統制的意涵,以及我國修憲後的憲政體制與半總統制之差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半總統制的意涵-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例
關於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的特徵,茲以學者薩托李(Sartori)之見解,分述如下: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之,有固定任期,亦有相當權力。
2.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3.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逼迫總統下台),而內閣則是主要的國
事治理機構。
4.總理獨立於總統之外,但必須對國會負責,其去留端賴於是否擁有國會的多數支持,故
又有"左右共治"(Co-habitation)之現象存在。
5.總統與總理的權限是變動不居的,兩者各自擁有"獨立行事的潛力"。
(二)我國的憲政體制與半總統制之差異
我國在歷經7次修憲之後,目前的憲政體制,依據學界的共識為"修正式的半總統制"。關
於我國的"修正式半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以法國第五共和為典型)之差異,茲依題意,分
述如下:
1.相似點
基於我國的總統由人民直選,而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故我國的憲政體制被視為
是"偏向半總統制"。
2.相異點
(1)總統並不享有直接與聞政務的權力,且在體制上並無直接表達決策意見之機制。
(2)我國總統的解散國會權為被動性質的,欠缺"主動"解決政局紛擾之"關鍵性武器"。
(3)我國的總統無權主持行政院會議,體制上沒有取得政務資訊的正式管道。
(4)在"實務"上,我國由於政治人物的素養、缺乏配套措施以及選舉制度等因素,並不存
在"左右共治"之現象。
(5)而學者Shugart與Carey對於我國的修正式半總統制是界定為一種"總統/總理制",與真
正的半總統制(總理/總統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