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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12636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我國修憲後的政府體制與法國的半總統制有何差異?試說明之。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蘇郁銘
(一)半總統制的意涵
所謂「半總統制」乃是一種介於內閣制與總統制之間的憲政體制,由總統與內閣總理共享國家的行政權力,並同時擁有總統制與內閣制的部份特徵。
依據學者Sartori的見解,該制度有以下五個特徵:
  1.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以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也享有相當權力。
  2. 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力,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3. 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以內閣為主要的國事治理機構。
  4. 總理獨立於總統,但其去留與否則依賴國會多數的支持與否,因此又有發生左右共治的可能。
  5. 總統與總理各自擁有獨立形式的潛力,兩位首長的權力大小並不固定。
(二)我國憲政體制與法國半總統制的差異
學界認為,我國現行之憲政體制雖與法國同為半總統制,卻仍與法國有明顯的不同,其相異處如下:
  1. 我國總統並不享有直接、有效地與聞政務,且在必要時介入政策決定的政治事務處理之權力管道或平台,反而在體制上根本無從指揮行政院院長,也沒有正式表達決策意見的路徑。
  2. 其被動的立法院解散權在性質上難以造成獨立成為調節政治權力的效果,也不能成為主動解決政局紛擾的關鍵手段。
  3. 我國總統在體制上欠缺取得政務資訊的正式管道。
詳解 提供者:Chiung Yu Huang
(一) 英國艾克頓公爵嘗言「絕對的權力,造就絕對的腐化」,因此,人類在制度的設計上通常會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例如英國政治學者洛克(Locke)即將政治權力二分為行政權和立法權,法國政治學者孟德斯鳩則修正洛克的分權方式,將政治權力三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亦或是我國國父 孫中山先生以因地制宜的思想將政治權力五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權,換言之,政府體制的設計是以「分權」為核心,義大利政治學者薩托里(Sartori)則稱此種憲政體制的設計學問為「憲政工程學」,其中,當代的政府體制又可以依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間的腳色以及立法權和行政權間的互動關係為判準,區分為內閣制、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其中半總統制為法國第五共和所採,以下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1.半總統制的意涵:
最先採行半總統制的國家為德國威瑪共和國,但法國第五共和為典型,法國政治學者杜瓦杰(Duverger)在研究法國第五共和的政治體後,認為一個半總統制的國家至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國家元首為普選產生:係指一國之君須由人民藉由民主的正當程序,投票選舉產生,其中,法國採用兩輪投票制,企圖選出具有強大民意的國家元首。
(2)國家元首依憲法規定具有相當權力:法國明文憲法規定國家元首具有任命行政首長、解散國會、交付公投和頒佈緊急命令權,學者將其稱為「四把尚方寶劍」,循此,國家元首具有一定的「制高點」。
(3)行政二元體制:係指行政權分別由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所握,行政首長獨立於國家元首之外,可單獨行使行政權,惟行政權的大小,對此體制而言是變動不居的。
2.依國內學者之見,我國政府體制較傾向半總統制,但並非為典型的半總統制,以下茲詳述我國修憲後與法國半總統制間的差異:
(1)我國於1997年修憲,對政府體制的調整如下:
/1/總統和副總統由普選產生:係指總統和副總統的選出由原本國大會的間接選舉,改為由人民透過民主正當程序的直接選舉產生。
/2/總統擁有重要權力:係指總統享有被動解散國會權,在內閣上享有絕對的人事權。
/3/五院首長任命方式調整:除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以及法院長仍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其餘四院皆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由上述可知,我國修憲後的政府體制符合Duverger所提的半總統制三要件,惟政治學者Shugart於名著《總統與國會》一書中指出,我國並非典型的半總統制,而是傾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Shugart將其稱為總統-總理制,以下茲詳述Shugart認為我國並非典型半總統制的理由:
(1)總統並無參予行政事務的「正式管道」:我國總統在行政首長的指揮權上並無法律授權。
(2)行政首長成為總統的「幕僚長」:總統為掌控內閣,以實踐競選諾言,通常需兼任黨主席以控制行政首長。
(3)「有權無責」的國家領導人:由於行政首長僅為總統得幕僚長,須聽從總統的指示,導致總統成為「有權無責」的幕後指導者。
詳解 提供者:葉宇恆

        從"國家建構"(State Building)的角度而言,憲政體制的設計及採用被學者薩托李(Sartori)視為是一種"憲政工程學";而關於半總統制的意涵,以及我國修憲後的憲政體制與半總統制之差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半總統制的意涵-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例

       關於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的特徵,茲以學者薩托李(Sartori)之見解,分述如下: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之,有固定任期,亦有相當權力。

       2.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3.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逼迫總統下台),而內閣則是主要的國

          事治理機構。

       4.總理獨立於總統之外,但必須對國會負責,其去留端賴於是否擁有國會的多數支持,故

          又有"左右共治"(Co-habitation)之現象存在。

       5.總統與總理的權限是變動不居的,兩者各自擁有"獨立行事的潛力"。

(二)我國的憲政體制與半總統制之差異

      我國在歷經7次修憲之後,目前的憲政體制,依據學界的共識為"修正式的半總統制"。關

      於我國的"修正式半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以法國第五共和為典型)之差異,茲依題意,分

      述如下:

      1.相似點

         基於我國的總統由人民直選,而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故我國的憲政體制被視為

         是"偏向半總統制"。

      2.相異點

         (1)總統並不享有直接與聞政務的權力,且在體制上並無直接表達決策意見之機制。

         (2)我國總統的解散國會權為被動性質的,欠缺"主動"解決政局紛擾之"關鍵性武器"。

         (3)我國的總統無權主持行政院會議,體制上沒有取得政務資訊的正式管道。

         (4)在"實務"上,我國由於政治人物的素養、缺乏配套措施以及選舉制度等因素,並不存

             在"左右共治"之現象。

         (5)而學者Shugart與Carey對於我國的修正式半總統制是界定為一種"總統/總理制",與真

             正的半總統制(總理/總統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