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灣少子化浪潮來襲,傳統的家族結構正經歷劇烈變化。《民法》中關於「繼承順位」及「特留分」的規定,多源自民國18年的立法邏輯,現已成為迫在眉睫修法之焦點。許多早已上無高堂、下也沒有子嗣之配偶,在相愛的對方離世後,往往面臨遺產必須被另一半兄弟姊妹瓜分之困境。此點與許多民眾之法律感情產生認知落差。另外,隨著數位化生活的來臨,個人遺產的範疇已由過往的實體存款、房地產、可變現的股票債券等,逐漸包括雲端空間內之資料、社群帳號之粉絲訂閱數等虛擬電磁紀錄。就上述二點,你認為目前《民法》繼承篇的相關規定,是否有改善調整的必要?試論述之。(共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