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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教育部公立高中教甄-身心障礙#21168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問答題 (共 50 分) 1.依據新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2 年版)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內容已有大幅修正,內容應 包括哪些事項?(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蕭君彤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詳解 提供者:陳怡璇(109已上榜)
依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中規定IEP內容如下 (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具情緒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功能性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詳解 提供者:潘秀佳
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需求評估 2.所需特殊教育、相關需求及支援服務 3.轉銜輔導及服務 4.具情緒行為問題者之功能介入計畫及行政支持 5.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及學期目標達成之標準、日期、評量方式
詳解 提供者:鍾佩君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服務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1) 升學輔導
   (2) 生活輔導
   (3) 就業輔導
   (4) 心理輔導
   (5) 福利服務
   (6) 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詳解 提供者:107正取二謝謝阿摩!!就是會上!!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包含以下: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與標準 四、具行情緒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行政支援 五、學生所需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向第五款轉銜服務內容,應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
詳解 提供者:賴彥蓉
1.學生基本資料、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學年、學期教育目標及達成學期教育目標的評量方式、日前及標準 4.具情緒行為學生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持 5.學生之轉銜服務及輔導內容
詳解 提供者:Huei
依據新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個別化教育計畫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學生基本資料、現況能力分析。 二、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目標及其評量標準與時間。 四、具行為與情緒問題學生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五、轉銜計畫。
詳解 提供者:gogo
1.學生之現況能力、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學年及學期之教育目標,實施教育目標的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具情緒及行為功能問題者設計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相關服務
詳解 提供者:鍾佩君
依據新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2年)第9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服務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服務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或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詳解 提供者:YU-CHUN CHEN
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以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之特教服務、支援服務以及相關服務 3.學年、學期目標,以及學期目標之達成標準、日期和評量方式 4.具有情緒及行為問題之學生,需要擬定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和相關行政支援 5.學生轉銜輔導所需之服務 第5條所需之服務,包含生活就業、升學輔導、心裡輔導、福利服務以及其他相關輔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