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服務內容包含下列事項: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1) 升學輔導
(2) 生活輔導
(3) 就業輔導
(4) 心理輔導
(5) 福利服務
(6) 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