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整理出來的比較題 可以參考一下
題目:比較參與民主與代議民主與審議民主有何差異?
|
參與的問題 |
|
|||
|
理性問題 |
|
|||
|
影響問題 |
|
學者哈伯瑪斯(Habermas)針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提出了一個觀點,亦即"賦予一個理想的言談情境",而此也導致了"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產生。關於審議式民主的意涵以及其與代議式民主的差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審議式民主的內涵
1.意涵
所謂的"審議式民主"是一種政府型態,其是指自由且平等的公民,針對公共議題的討
論,提出一個相乎可以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來為其決定加以辯護,以產生一個在
某段時間內對於全體公民均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2.特徵
(1)肯定公民及其代表為其決定加以辯護的需要。
(2)受影響的全體公民皆有在審議過程中發言的機會與權利。
(3)審議過程可以產生在某段時間內具有拘束力的結論。
(4)提出理由的公民應嘗試去發現可以極小化與反對者間之差異的理由。
(二)審議式民主與代議民主的差異
1.審議式民主與代議式民主相較下,多了一分溝通與討論的機制。
2.審議式民主與代議式民主相較下,可以令多數與少數變動不居。
3.從"結果"而言,由於審議式民主多了一份討論機制,因此制定出的決策正當性較高。
4.從"過程"而言,由於審議式民主的資訊揭露,因此可以避免"資訊不對稱"的情形發生。
5.從"理論"而言,審議式民主相信人民有能力能為自己做主,並且可以避免"多數暴
力"(Majority Tyranny)的情形發生。
(一)審議式民主的意涵 審議式民主意指一種可促使公民及其代表提出可互相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來為各種決定進行辯護的民主運作型態,目的在於使做出的決策能對公民有約束力,卻又可保有改變的彈性空間。 其理念有四: 1.促進集體決策的正當性。 2.鼓勵秉持公共精神的觀點,以及寬容他人意見的雅量討論公共議題。 3.促進相互尊重的決策過程。 4.協助矯正公民和官員在採取行動時所犯的錯誤。 其採取之立場如下 1.互惠原則:建議基於他人可以接受的原則,以尋求共識。 2.公開原則:公開陳述理由,據此進行互證。 3.課責原則:做決策的官員應對委託人負責。 4.基本自由原則:人民不接受侵害個人完整性的法律。 5.基本機會原則:賦予人們改善生活的選擇權。 6.公平機會原則:社會資源的分配不許有歧視。 (二)審議式民主與代議式民主的不同 代議民主以及審議式民主有以下幾個不同處: 1. 政策制定的參與者不同:代議民主由人民選舉出的代表制定政策;審議式民主是由公民參與其制定過程。 2. 政策論辯方式不同:代議制由代表論辯之;審議式需彼此以公益之角度辯明其理由,並說服對方。
好感謝樓上各位大大的整理 QQ 好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