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築法為維護公共安全,規定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 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試說 明原有合法建築物在改善公共安全時,有關「避難層之出入口」 、「防火 區劃之防火門窗」及「室內安全梯」等項目應符合之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