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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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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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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3686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3686
科目:
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某公司總經理甲、副總經理乙及會計主任丙共同侵占公司公款,甲、乙各被公司同 事檢舉移送法辦,偵查中甲、乙為脫免刑責,乃教唆丙將相關帳簿銷毀,丙因恐自 己也被追究乃將帳簿銷毀。問甲、乙、丙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illiam.
甲乙丙 336 甲乙 352 29 丙 352
詳解
提供者:楊士層
甲乙丙業務侵占之共同正犯
甲乙
湮滅證據罪
之共同教唆犯 丙
湮滅證據罪
詳解
提供者:林林
甲乙丙等三人銷毀相關帳簿行為不成立刑法164條湮滅證據罪。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甲乙丙等三人共同決議侵占公司公款,為甲乙二人被檢舉移送法辦,甲乙未脫免刑責,教唆未遭移送法辦之丙銷毀相關帳簿,丙亦擔心自己也被追究而將帳簿銷毀。客觀上,丙確實將相關帳簿銷毀。但甲乙丙三人為侵占公款的共同正犯,在刑法164條中所規定的是關於他人的刑事證據,對於甲乙丙三人而言,他們所銷毀的是關於自己的刑事證據,故甲乙丙三人不成立湮滅證據罪。
違法性與罪責性:甲乙丙三人行為不成立湮滅證據罪構成要件,故不須討論是否有違法性或罪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