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侵入丁宅後,持刀欲制伏戊而取財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既遂罪。 1.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丙侵入丁宅後,於摸索寶物之過程遭遇戊之毆打抵抗,丙遂持刀欲制伏戊,乃具備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3款(侵入住宅及攜帶凶器犯之)之加重構成要件。然丙卻遭戊將刀及落後被戊制伏,丙雖採取足使一般人不能抗拒之 持刀行劫之手段,惟並未因此而取得寶物,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2.綜上,丙不成立本罪。 (二)丙侵入丁宅後,持刀欲制伏戊而取財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第2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犯。 1.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丙雖然一開始僅欲侵入丁宅後行竊,惟於摸索寶物之過程中,遭戊發現,而改變犯意惟持刀行劫, 此乃實務見解所謂之「犯意變更」,僅論以犯意升高後之強盜故意。又丙雖然一開始即計畫若遭屋主「丁」之反抗,則持 刀制伏之,惟丙於暗夜中遭到「戊」之反抗,丙遂改持刀欲制伏當前之人「即戊」,此乃「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丙之 強盜故意。主觀上,丙已持刀對戊為強制行為,雖未取得寶物,但按主客觀混合理論,應已達著手之程度。 2.違法性及罪責:依提示,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甲、乙、丙共同謀議到丁宅行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第2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1.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甲、乙、丙原本僅欲入丁宅行竊,又相約任何人遇到丁抵抗即出刀制伏丁。據此,甲、乙、丙對於 犯意變更後所形成之強盜故意乃具有共同行為決議(犯意聯絡),縱使丙後來持刀與制伏者係「戊」,因屬「等價客體錯誤」 已如前述,亦不影響甲、乙、丙間之共同強盜之故意。客觀上,按共同正犯責任一體認定(直接交互規則原則)之法理,丙一 人著手強盜之行為,甲、乙、丙全體均達著手之程度。又甲、乙、丙均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加重構成要件(侵 入住宅及攜帶凶器犯之),尚符合同條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犯之之加重構成要件。 2.違法性及罪責:依提示,甲、乙、丙均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最之共同正犯。 3.小結:承上所述,甲、乙、丙雖同時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數款之加重要件,案最高法院69年台上第3945號判例意旨,因 著手於強盜行為只有一個,故僅成立一個加重強盜未遂罪,為判決主文英將上開各款加重情形依序揭明,並於理由中引用 各款。
刑法321加重竊盜罪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者為加重竊盜罪,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成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洲車航空機內而犯者 依題解甲乙丙結夥三人侵入丁家,且隨身攜帶兇器(刀)以防丁抵抗,不料甲乙丙誤觸警鈴吵醒丁子戊,因戊制伏丙而障礙未遂。 甲乙丙為共同正犯依上述解釋符合刑法321加重竊盜未遂。 小弟不是有相關法律系以自己見解所寫如有誤還請大大們多多包涵請予以糾正、建議謝謝。
依題意,甲、乙、丙三人可能該當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的共同正犯。 (一)此題涉及竊盜罪或強盜罪之行為人有無著手: 1.未遂犯之要件:先審查行為人主觀層面有無故意,法有明文且不能既遂,而行為人始於著手,終於既遂。 2.著手之要件: (1)依形式客觀說:審查開始實行構成要件內容之行為。 (2)依主客觀混合說:審查接近構成要件的密切關聯性與法益是否將受到侵害之直接危險性。 3.竊盜罪之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被害人不備而易持有為持有。 4.強盜罪之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使人不能抗拒。 (二)甲、乙、丙相約於丁家行竊是否該當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1.主觀上:甲、乙、丙三人有持刀抵抗被害人之故意。 2.客觀上:甲、乙、丙三人有侵入丁家的行為,摸索寶物時與因誤觸警鈴而丙與戊對打。故應不論是否著手與竊盜,直接提升為強盜之行為,其對打與三人欲入侵竊盜有相當因果。 3.甲乙丙三人違法有責。 4.甲、乙、丙三人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綜上所述,甲、乙、丙為加重強盜未遂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