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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86418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之妻早逝,留下一獨子乙,甲尚有母親丙一人,三人共同居住於甲 名下之舊公寓中。民國 106 年 12 月乙 26 歲結婚時,甲將其名下唯一 之不動產即該戶公寓贈與並登記於乙名下,贈與當時之市價約值新臺 幣(下同)400 萬元。107 年底甲發現其身體狀況不佳,乃於 108 年 初將其銀行戶頭中之 100 萬元贈與其母親丙,又贈與 100 萬元予乙。 109 年 5 月時甲心肌梗塞突發不幸病故。甲死亡時銀行戶頭尚存 50 萬元,甲並積欠丁 600 萬元借款尚未還清。丁向乙催討欠款。試問: 依限定責任繼承之規定,乙應負擔清償之限定責任範圍的金額多少? 又,若乙因不懂法律而全數清償丁 600 萬元後,事後得否主張限定責 任而請求丁返還超出限定責任範圍外之金額?(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鍾濟丞

(一)

1.繼承人:1138條 甲一人

2.繼承額:400萬(1173)+50萬存款=450萬

3.分擔債務:1148-1 2年內受贈視為遺產 所以108年贈與的100萬列入

   又繼承額不足清償 可將兩年內受贈遺產列入遺產範圍內

4.結:1148條但書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 債務為550萬

(二)

1.銀行債務600萬為有效債務

2.1148條但書僅要求就繼承額內清償債務 

3.結:179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原因 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