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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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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共有三層樓透天厝 A 屋一棟,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未得乙 丙同意,逕自於 A 屋之一樓開設咖啡廳。乙丙於六個月後得知此事,非 常生氣。乙丙要求甲停止營業並將一樓回復原狀,且應賠償相當於六個 月之租金,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