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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558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因其女友遭乙肢體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毆打乙並重擊頭部, 致乙頭顱破裂、腰椎骨折,呈現意識障礙之植物人狀態,嗣後乙因受監護宣告而由 丙、丁自 103 年 12 月 7 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丙、丁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至戶政事 務所申請甲之戶籍謄本時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乃於 105 年 1 月 10 日以乙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損害。試問:乙之 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黃金獵犬
有理由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侵權行為起10年 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其意思表示 184+187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丙丁向甲戊己之主張如下:

     1.依民法184I前段、128之可行使時,指法律上無障礙而言,並不包括事實上障礙。末依民法197I前段,本案甲因不滿毆打女友乙,主觀上非為他人防衛意思,依民法184I前段成立侵權責任無疑,然本案爭點係,乙呈現植物人狀態,並無從知悉賠償義務人甲及損害,則乙對甲之損賠請求權,應自何時起算?實務見解認,若為無意識之人,則此時自無法行使權利,為民法128之法律障礙,故消滅時效應自選認法代時起算,此時權利方屬可行使狀態。準此,乙對甲消滅時效應自103年12月7日丙丁擔任法代時起算,而丙丁於105年1月10日始向甲請求損賠,尚未逾民法197I之2年短時效,故主張有理

     2.丙丁得依民法187I向戊己請求法代連帶賠償

       (1)依民法187I為法代之連帶賠償責任規定,係因法代違反監督義務之推定過失責任。次依民法197I,侵權行為損賠時效起算,係採主觀說以知悉起算。

       (2)本案未成年甲侵權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應無疑,丙丁依民法187,應負推定監督有疏懈之法代賠償責任。且丙丁於105年1月10日始知悉戊己之賠償義務人,依民法197I,尚未罹於時效,僱主張有理由。

     3.綜上,丙丁得依民法184I前段、187I,向甲戊己主張連賠責任。

詳解 提供者:Kelly
乙之情求有理由,因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103年12月7日丙丁擔任法定代理人時算起,故丙丁於105年1月10起訴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仍在時效期內,另因甲犯行時為未成年人,故其法定代理人戊己需負連代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