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得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 人,負交付其物於 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依題意,乙於同年2月1日辦畢過戶登記,將A車登記甲所有,甲隨即給付價金,並 同意乙於同月5日交車。不料,A車於同月3日遭丙竊取。故甲尚未取得A車所有 權,不得向丙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二)甲不得行使占有人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 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如上述,A車 尚未交付予甲。故甲尚未對A車有直接管領力,不得向丙行使占有人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