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可能構成刑法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1、按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2、依題意,甲身為檢察官竟為了滿足自己私人利益,要求與乙為性交行為,而利用自己職務之便從中獲得不法利益,構成要件該當。 3、別無阻卻違法事由。 (二)、甲該當刑法125條濫權不追訴罪。 1、乙從事性交易工作,本就觸犯中華民國法律,甲身為檢察官明知乙為有罪之人,卻因乙為其提供性交服務,而對於有罪之人為不起訴處分,該當刑法125條濫權不追訴罪。 2、無阻卻違法事由。 (三)、甲構成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1、所謂利用權勢性交係指:行為人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迫使被害人不得服從行為人,而為性交。 2、甲利用自己為檢察官之身分,掌握乙起訴或不起訴之權力,迫使乙不得不服從甲之性交要求,構成要件該當。 3、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罪數競合: 1、刑法131條公務員圖利罪與刑法125條濫權不追訴罪為法條競合下之特別關係,故甲應論以濫權不追訴罪。 2、甲一行為犯濫權不追訴罪與利用權勢性交罪應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構成要件:客觀上甲利用檢察官身分,威脅強迫乙發生關係,構成 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31之1圖利強制使人性 交猥褻罪,並隨對乙作出不起訴處分,乙賣淫已構成23 1之1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甲判決顯有不公,構成13 5妨礙公務及職務強制罪。主觀上甲構成違法要件。 違法性:甲利用職務之便,威脅乙與自身發生關係,並針對判決有明 顯不公利用權勢威脅乙發生關係,甲行為成立228利用權 勢性交猥褻罪暨妨礙公務及職務強制罪。 結論:甲228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成立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13 5妨礙公務及職務強制罪成立,乙成立231之1圖利使人性 交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