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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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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21403
> 申論題
二、甲涉犯強盜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羈押事由,且有 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乙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 押,法院聽取甲、乙之意見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惟不久後甲另犯殺 人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執行羈押。 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受訴法院應否闡明甲是否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或其他事項?(25 分)
#517112
(二)如第一審法院經本件審理後駁回原告之訴,甲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貨款給付請求權,並追加丙為備位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517113
三、甲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予賭客傳真簽單,再將簽單傳真予上游組頭簽賭,經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定,取得法院核發「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甲過去所使用電信業者提供「Hibox」網 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下稱本案 Hibox 傳真)之列印資 料,據此資料,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主張: 「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 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Hibox 傳真屬於『過去已結 束』之通訊內容資料,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 料,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 檢察官主張: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屬於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 即可依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命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或依同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取得即可,均無庸向法 院聲請扣押裁定。」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17115
二、甲遭檢察官以涉犯強盜罪為由,提起公訴。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甲之 辯護人主張,甲在偵查中由警察詢問案情時,手銬都未曾解開,甲於該 次警詢做成之自白應無證據能力。法院隨後傳喚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察 到庭證述,警察到庭後證稱:「警詢時確實忘記解開甲之手銬,但甲當 時有辯護人在場陪同,且陳述過程均語氣平和、神態自若」。法院隨後 勘驗該次警詢錄影內容,亦證實警察前述證述應屬實在。甲與其辯護人 當庭對於警察之上述證詞及勘驗內容均表示無意見,但仍主張該次自 白無證據能力。試問甲與其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569523
(二)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對乙之債權全部讓與丁,於此情形,丁得否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代甲承當訴訟?(12 分)
#569522
(一)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定 A 債權與 B 債權均不存在,應如何處理? (13 分)
#569521
三、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 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 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560560
二、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 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560559
(三)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560558
(二)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5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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