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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  #5646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公務員,平日奉公守法並無貪瀆事跡;近日因家庭需款孔急,其妻乙前往富商 友人 A 處訴苦。A 向乙建議,A 無償借貸與甲,甲等到有錢時才還款,而甲只要在 A 有需要時,利用職務之便給予方便即可;乙當場向 A 表示可行,甲會接受其建議。 乙返家後,只向甲說 A 願意無償借貸,惟隱匿附帶條件之情;甲即偕同乙至 A 宅取 款,A 亦未再提及附帶條件之事。試問:甲、乙之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寫了再說

(一)甲至A宅取款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之職務上受賄罪:
       客觀上,乙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了A之借款且未有利息,是為不正利益,期間亦有對價關係;然於主觀上,乙對於甲與A間所達成的約定一無所知,並無故意,故不成立本罪。

(二)乙至A宅取款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之職務受賄罪:
       本罪屬純正身分犯,以公務員或仲裁人為主體資格,乙並無公務員身分,故無從成立本罪。

(三)乙利用甲至A宅取款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職務上受賄罪之間接正犯:
       1.乙利用無故意的甲收受賄賂,似為「利用無故意之人」的間接正犯類型,然而問題在於,本罪屬純正身分犯,於純正身分犯,無身分之人能否利用有身分之人成立間接正犯,學理及實務上有不同看法:
          (1)學理上一般認為,純正身分犯必須有身分之人加以實行方能影顯其不法內涵,無身分之人不能利用有身分之人成立間接正犯。
          (2)然實務見解(21年院字第785號)認為,此種情形仍能論以間接正犯,至於理由為何則未有說明。
       2.上述二說,應以學說見解較為妥當,蓋實務見解僅就形式上推論,並未敘明理由,亦未顧及純正身分犯之不法內涵,似有未恰。故依照學說見解,乙無從論以本罪之間接正犯。

(四)結論: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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