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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6419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至國家文官學院受訓,結訓最後一 天,因突然強降雨,訓練場地未有足夠防滑設施,且路邊水溝側上的蓋板被雨水沖 脫,甲不慎滑倒後摔落水溝導致右膝蓋粉碎性骨折,因此未能完成結訓考試。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乃評定甲訓練成績不及格,必須自費重新訓練。試問:甲如 何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٩(ˊᗜˋ*)و

甲為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依公務員保障法(簡稱公保法)第102條之規定,準用公保法規定之人員,茲說明甲之救濟途徑如下:

(一)甲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1.甲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1)依公保法第10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5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2) 106年6月14日增修公保法第102條之理由:

鑑於經考試錄取未占機關編制職缺參加訓練人員,雖未具法定任用資格,惟其訓練期間仍有執行公務行為,且亦負有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義務。為保障受訓人員之權益,均納為公保法之準用對象。另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依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所為之行政處分,倘仍依法提起復審救濟,並由保訓會審議決定,當事人恐將滋生公正性不足之疑慮,為增加其信服度,爰增列第2項,明定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2.甲不服保訓會之決定,可依法提起撤銷訴願、行政訴訟

保訓會對甲之訓練成績不及格之決定,係保訓會(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決定,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定之行政處分。復依公保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之行政處分者,可依訴願法之規定救濟之。因此,甲受訓人員不服保訓會之不及格之不利決定,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撤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二)甲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1.依公保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又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題中,甲為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依公保法第102條之規定,準用公保法之規定。而甲於受訓期間,因訓練場地未有足夠防滑設施,而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依同法第21條準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甲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辛巴
(一)甲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準用之規定,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甲為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自有本法之適用。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規定 1.按公務人員對於工作環境、管理措施不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保障法第77、78條定有明文 2.次按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予之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提起復審、行政爭訟,保障法25、44、72條定有明文 3.本例中,甲之訓練成績不合格,必須自費重新訓練,對於其身分影響重大,原本應可提起復審,惟保障法102條2項規定,前項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故甲應依訴願法,於保訓會行政處分到達1個月內向保訓會所屬上級機關,即考試院提起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不服,則於接獲訴願結果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Kelly Wu
因訓練場地未有足夠的滑設施,且路邊水溝側上的蓋板雨水沖脫,是甲因公共設施不良而受損害,得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Jamie Lo
受訓人員未進入任用階段是否適用公務員保障法
詳解 提供者:說不如做,練習才是唯一成功的道路
甲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至國家文官學院受訓,因突然強降雨,訓練場地未有足夠防滑設施,不慎滑倒後,致右膝蓋粉碎性骨折,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乃評定甲訓練成績不及格,甲如 何救濟,以下分述之: (一)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乃評定甲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行為係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的意涵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 2.
詳解 提供者:棉花糖
服務機關申請申訴
詳解 提供者:rbabe0215

二、甲為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之規定,係準用本法規定之人員,茲說明甲之救濟如下:

(一)甲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第102條)

(二)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1項,得請求國家賠償之請求

(三)甲受保訓會評定承繼不及格,必須自費重新訓練之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鹽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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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ss ss

訴願機關是向考試院,因為擔心依保訓會審理自己做成的行政處分會有不公正情形。

詳解 提供者:曹盛翔
定性:92行政機關公法上事件所為具體決議,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423非拘泥於形式僅須客觀上對人民造成影響直皆發生法律效果皆屬行政處分 甲已因公物設置欠缺導致骨折自無法再參與國家考試,故甲應提訴訟6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後提國賠或196二項 公物僅須國家視實上具管領即可不可以所有權為必要 國賠法3屬公務設置欠缺>10協議先行>提7附帶或按第一次權利保護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