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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7794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於下班後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批評學校改革措施。 校長知悉後,以甲於部落格上之發言嚴重影響該校校譽為由,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5 目規定,對 甲為申誡之懲處決定。甲不服此決定,依據教師法第 31 條規定提出申 訴及再申訴,遞遭駁回。試問,甲得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25 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 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⑸有不實 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法第 33 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 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Jill

大法官會議作成736號解釋,其中一位聲請人是國中老師,在對校長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的偵訊過程,向學校請公假前往地檢署開庭,卻遭到學校拒絕。老師認為接受偵訊是法定義務,堅持公假前往,結果該日被學校認定為「曠職一日」,並「扣薪一日」,年度考核時,因曾經曠職而受到「留支原薪」不利結果。


在提起申訴、再申訴都被駁回後,老師提起行政訴訟,受理的行政法院認為曠職一日等處置屬於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非為改變教師之身分或影響其權益之重大事項,而只有改變教師之身分或影響其權益之重大事項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這樣的見解等於限制了教師的訴訟權。


窮竟救濟途徑之後,老師聲請釋憲,促成736號解釋。解釋採取了一個罕見的手法,多數意見一方面認為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33條並沒有違憲,因為條文根本沒有限制教師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同時又變更了行政法院前面裁判所採的見解,在理由書中清楚的表示「曠職、扣薪跟留支原薪」等學校措施,如教師認為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                   

 出處:一起讀判決

詳解 提供者:林穎姍
詳解 提供者:mikimiki6821
可以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已上榜,謝謝阿摩

這題應該是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3月份聯席會議決議吧

詳解 提供者:amylin158
行訴§4-撤訴
詳解 提供者:阿比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詳解 提供者:vinsonwang6688
⑴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者,該行 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