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遺囑效力分析
遺囑類型判定
本案為「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但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前項遺囑,應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要件檢驗
符合要件
見證人人數:B、C、D三人,符合「三人以上」要求
按指印替代簽名:甲不識字且手無力不能簽名,改按指印,符合規定
見證人簽名:B、C、D均有簽名,符合規定
瑕疵要件
口述方式瑕疵:法律要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但本案是「三人經逐項詢問甲,甲以台語回答」,非遺囑人主動口述,而是被動回答
見證人指定問題:法條要求「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但本案甲似乎是「同意」而非主動指定見證人
親屬在場影響:配偶乙與女兒丙陪同可能對甲的意思表示產生影響
見證人獨立性:B與D同為律師事務所成員,可能影響見證的公正性
法律分析
形式要件瑕疵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代筆遺囑之形式要件採嚴格解釋,違反法定方式易導致遺囑無效。本案中「遺囑人被動回答」而非「主動口述」,不符合立法原意。
實質要件考量
即使形式有瑕疵,若能證明確實反映遺囑人真實意願,法院可能基於尊重遺囑自由原則採取較寬認定。
結論
本案甲之遺囑有下列效力問題:
不符合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之法定形式要件
見證人指定過程有瑕疵
配偶及女兒在場可能影響意思表示真實性
此遺囑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形式要件。若要支持遺囑有效,需額外證明此遺囑確實反映甲的真實意願,且口述方式不影響遺囑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