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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8055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 80 歲,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 日在 A 律師事務所預訂遺囑,當日上午由甲之配偶乙及一名女兒丙陪同,甲同意由任職於 A 律師事務所之 B(兼 代筆人)、D 及 D 之友人 C 擔任見證人,三人經逐項詢問甲,甲以台語回 答如何分配財產後完成遺囑,甲不識字且手無力不能簽名,故按捺指印, 見證人欄下分別有 B、C、D 簽名。試問甲之遺囑效力如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怎麼又是那個狼尾檳榔嘴
這題寫的不是很有把握,總覺得漏掉什麼
請各位指教
 
(一)甲之遺囑為代筆遺囑,其遺囑無效
1.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2.本件甲同意由B、C、D見證,並由B代理。甲分配財產後,BCD亦有簽名,甲不識字故以指印代替之,看似有合於代筆遺囑之要件,為欠缺代筆遺囑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之要件,是甲之遺囑無效
詳解 提供者:黃hehong

甲之遺囑效力分析

遺囑類型判定

本案為「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但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前項遺囑,應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要件檢驗


符合要件


見證人人數:B、C、D三人,符合「三人以上」要求

按指印替代簽名:甲不識字且手無力不能簽名,改按指印,符合規定

見證人簽名:B、C、D均有簽名,符合規定


瑕疵要件


口述方式瑕疵:法律要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但本案是「三人經逐項詢問甲,甲以台語回答」,非遺囑人主動口述,而是被動回答

見證人指定問題:法條要求「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但本案甲似乎是「同意」而非主動指定見證人

親屬在場影響:配偶乙與女兒丙陪同可能對甲的意思表示產生影響

見證人獨立性:B與D同為律師事務所成員,可能影響見證的公正性


法律分析

形式要件瑕疵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代筆遺囑之形式要件採嚴格解釋,違反法定方式易導致遺囑無效。本案中「遺囑人被動回答」而非「主動口述」,不符合立法原意。

實質要件考量

即使形式有瑕疵,若能證明確實反映遺囑人真實意願,法院可能基於尊重遺囑自由原則採取較寬認定。


結論

本案甲之遺囑有下列效力問題:


不符合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之法定形式要件

見證人指定過程有瑕疵

配偶及女兒在場可能影響意思表示真實性


此遺囑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形式要件。若要支持遺囑有效,需額外證明此遺囑確實反映甲的真實意願,且口述方式不影響遺囑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