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之憲政體制在修憲之後,朝向所謂的「半總統制」發展,然而我國現行的半總統制與實行該體制的典型國家──法國第五共和──仍有一定差距,以下茲分述其相異處及現今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狀況:
(一)我國與法國在半總統制上的相異處
學界認為我國與法國在半總統制上有三個最大的不同:
- 總統並未擁有直接介入政務處理及政策決定的管道,在體制上無法指揮行政院院長,也缺乏正式表達決策意見的途徑。
- 被動的國會解散權,難以發揮調節政治權力的作用,不能如法國總統般能主動解決政策窘境。
- 我國總統無權主持行政院會議,欠缺取得政務資訊的正式管道。
(二)我國現行憲政體制的運作狀況
對於我國現行憲政體制的運作,可做如下評述:
- 行政院名義上雖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但由於我國長久以來習於讓總統主導國政,致使我國實質上的最高行政首長仍是總統,行政院院長則居於輔助地位,使其有「總統的幕僚長」之稱。
- 總統的被動國會解散權雖難以發揮調節政治權力的作用,但立法院中的各政黨均擔憂解散重選後的席次改變不利於己,反而變相地放棄了倒閣權,致使政績不良的內閣得以逃過被立法機關汰換的命運。
- 總統得不依國會多數的慣例,任命最大黨組閣,致使內閣的民意正當性出現問題。
- 總統因難以透過正式體制主導政局,常尋求以兼任多數黨黨主席的方式控制國內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