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營化的意涵 民營化的概念最早在1969年由P. Druck所提出,1979年柴契爾夫人組閣後開始正式推動,其意即指政府在資產所有權與公共服務活動的減量,將原本由公部門承擔的功能,轉由私部門或市場機制運作,進而增進私部門在這兩方面的責任。 (二)贊成或反對民營化的理由 1.贊成的理由 (1)增加彈性,降低成本:民營化的運作通常以有豐富相關經驗的良好知識為主體,藉由權責上的行政委託,不僅可以擺脫政府在用人上的諸多限制,也可以替行政機關節省人事上的開銷。 (2)借重民間專才:民間機構在某些特定領域的知識和經驗較為專精,委由民間機構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務,將會更有效率。 (3)落實被服務者受惠原則:民間組織因其地域性和人事上的彈性,比較能夠滿足地方上的需求。 (4)選擇性增加:可增加消費者的選擇空間,不必屈就於次級的服務。 (5)增加參與機會,整合資源網路:將實際業務委由民間執行,政府居於監督、協調的地位,能使資源更有效地運用在該用的地方。 (6)資訊透明化:透過競標過程,可強迫政府公開所有相關資訊,強化人民監督政府的能力。 (7)運作健全化:將業務交給民間,使政府負責監督,可扼制官僚體系的擴張,並迫使官員強化自身的專業能力。 (8)示範效果:民營化的市場式績效要求,促使政府官員改進自身的工作績效,避免因為支持度的降低而失去工作,間接強化政府的行政效率。 2.反對的理由 (1)適用上有困難:部份具有主權或國家安全性質的業務若委由民營化,將嚴重威脅政府的統治地位,並損害全體人民的公共利益。 (2)缺乏政治責任:以效率為前提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容易忽略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 (3)不穩定因素的干擾:民間組織可能因為各種因素中斷服務或降低服務品質,影響需求者的權益。 (4)營利單位的差別待遇:經濟能力較差的消費者只能享用較差或次級的服務,導致社會服務等級化。 (5)規避責任:原有的公共服務可由議會或選舉等方式來監督,但民營化後,政府部門便有規避責任的管道。 (6)「巧取規避」現象的出現:民間組織會刻意規避較無利潤的服務項目,而爭取有利可圖的部分,導致部分可委由民營的項目仍由政府負擔。 (7)尋租行為:民營化的運作,提供官商勾結另一個方便管道。 (8)仍有黑箱作業存在:儘管競標過程的資訊公開透明,但實際提供服務時並非如此。 (9)降低民眾的責任感:社區民眾的合作觀念將會隨著公共服務民營化的實施而降低,造成整體社會的無形損失。
1980年代以來,福利國家的興起造成政府的無力負擔,故學者認為應將政府部分職能轉予民間市場機制,薩維斯(Savas)認為民營化被視為紓解政府危機的一項工作,茲就民營化之意涵、以及施行民營化優缺論贊成或反對論述: 一、意涵(定義):所謂民營化,係民間以市場機制參與政府公共服務之生產及輸出過程,換言之,政府將部分職能交由民間經營,惟政府仍需負責財政籌措,業務監督即績效成敗之責。並有以下意涵特質: 1.民營化並非自由化,自由化係政府開放某項壟斷產業,交由市場自由競爭;民營化則是允許壟斷事業由民間經營,兩者不能同一而語。 2.依據民營化程度,有民有民營、公有民營、公私合營等型式。 3.政府角色轉變,由操槳者轉為「領航者」。 4.公共服務由公共機關提供轉移由私人企業或非營利組織運作。 二、民營化優缺點: (一)優點:1.政府部分職能交由民間分擔,不僅能提升行政的便宜性,更能發生因地制宜的親近、即時的回應能力。2.政府因資源的有限,面對民眾的多元利益常常無法取捨,導致資源配置困難,造成投注(輸入)多而難收成效,甚至讓真正有需要資源的顧客無法獲得該項福利,民營化的結果讓政府能將非核心業務移由民間處理,使政府能界定其真正任務,並將資源有效分配。3.開放民間經營,創造民間商機及獲利 (二)缺點:民營化的做法有三,分別為撤資、委託、替代,而其缺失如下: 1.就以委託而言,最常見到的模式就是「委外經營」的契約關係,就Ostrom的公共委託理論及新古典經濟學的「委託代理理論」,常發生代理人為自己利益,而忽略公益的本質。 2. 綜上,雖然民營化仍有部分缺失,但
(前言)民營化一詞最早出現於杜拉克(Drucker)所著《斷續的年代》一書中,在柴契爾夫人所推行的民營化為最著名的例子,以下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民營化之意涵:民營化意指政府資產、服務、角色的縮減,轉由私部門或市場機能運作,進而帶來私部門在資產、公共服務、角色的增進。
二、民營化的優點(支持民營化的理由)
口訣:示透彈成增選民全受惠(是透過談成增加選民全部都受惠)
1.示範效果:民營化帶來競爭、強調績效,對政府官員帶來壓力,促使其改進工作績效,避免因為失去長官和民眾的支持而失去工作。
2.資訊透明化:透過民營化,強迫政府公開所有成本與決策的資訊,加強人民監督政府的能力。
3.彈性增加,成本降低:民營化無政府組織僵化的法規與人員進用程序,故人力資源運用更為彈性。此外,民營化通常是選擇已具備經驗的組織辦理,可省下開辦費,民營化過程因人事的精簡也能省下人事費。
4.增加參與機會,整合資源網路:民營化促進民眾參與公共服務的機會,並使政府與民間合力建立社會資源系統,整合各項資源,使需要幫助者得到幫助。
5.選擇性增加:增加民眾選擇公共服務的機會。
6.借重民間專才:可借重民間的專業知識與經驗,例如為智能障礙者、受家暴者所設的庇護所。
7.運作健全化:將服務交給民間提供,政府退居幕後,負責成本效益的分析與監督工作,雙方各司其職,使公共服務的運作更加健全、流暢。
8.落實被服務者受惠原則:民間組織接地氣、草根性特質,較易了解與滿足民眾需求。
三、民營化的缺點(反對民營化的理由) 口訣:三民區不缺(水),適用公營權
1.第三黨政府(監督與控制問題):民營化不受議會監督控制,導致究責不易。
2.社區服務與民眾責任的降低:民營化導致社會中的社區合作意識降低。
3.不穩定因素的干擾:民營化可能因為各種因素中斷服務或降低服務品質,影響服務對象的權益。
4.缺乏政治責任(課責問題):民營化重視效率與績效,將忽略公共責任與社會公平正義。
5.適用性的困境:具有主權意涵的業務(如課稅、對外宣戰、強制執法),與攸關國家安全的職能(如國防警政)均不適合民營化,這些業務一旦民營化將損及公共利益,政府也會失去賴以統治的主權。
6.「規避巧取」效用:民營化後將只追求有利可圖的公共事務,而忽略公益。
7.決策過程公開化:民營化後決策過程不需對外公開,有黑箱作業之嫌。
8.營利機構參與的弊病:對於經濟弱勢者往往只得到便宜或次級的服務,導致社會服務等級化。
9.特權與貪污(尋租行為):民營化後易生官商勾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