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因為其成員是由人民選舉產生,而在政府內部形成人民與行政部門的溝通管道,在民主政治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以下茲分述其功能與相關理論: (一)立法機關的功能 學界咸認為立法機關在國家政治運作中能發揮以下之功能: 1.立法(Legislation):此一功能為立法機關最主要的功能。學者認為,人民選舉議員組成國會,一是為了讓重要法案能透過公開的討論,以取得其權威性與拘束性;二是讓人民得以透過議員制訂法律,使國家制度民主化。 2.代表(Representation):立法機關在連結政府與人民之間,扮演著代表的角色。換言之,議員即人民在政府中的代表。 3.調查(Scrutiny):立法機關可藉由調查的方式,監督政府是否負責,且依照已規劃好的制度運作。 4.政治甄補(Political Recruitment):立法機關可為政府訓練並儲備優秀的政治人才。但此功能在威權國家和總統制國家因受限於環境跟制度設計而難以發揮。 5.正當性:即透過協助大眾了解制度規則的公正性,進而促進政權的正當性。 (二)議會式微的原因 近年部分學者以為議會開始式微,其理由如下: 1.紀律嚴明的政黨興起:早期議會可各言爾志,而在紀律嚴明的政黨興起後,議員的發言內容被政黨立場所限,不復以往的自由討論。 2.行政權的擴張:因為時代的演進,行政部門的管轄權也逐漸擴張,但議員的專業知識並沒有跟著增加,使得議會漸漸將立法權釋放給行政部門,其監督亦趨無力化。 3.缺乏領導性:議會內部派系林立、立場互異,因而使議會難以一致對外採取行動。 4.利益團體的影響力擴大:利益團體和國會共享代表性,而利益團體影響力的逐漸擴大,不僅削弱了國會在民意上的代表性,也降低了在政府決策方面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