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土地徵收時,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請問有那些情形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又, 所謂的「發給完竣」係指那些情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