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營利組織除受限於本身能力外,也受到全球化壓力的衝擊,致使志願失靈現象日趨嚴重,在此背景下,歐美各國非營利組織開始呈現新的改革運動,希望透過社會企業的浮現,追求三重盈餘即經濟、環境與社會且永續經營的新商業模式解決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困境。
一.非營利組織設立的特徵與目的
依美國學者 伍夫(Thomas Wolf):認為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其應具備下列五種特徵:
1.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為不營利或慈善的法人組織。
3.排除自利營私的管理結構。
4.免除課稅。
5.捐助者享有減稅的優惠待遇。
非營利組織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註的議題或事件。
其功能概括有以下類型
(1)社會服務
為社會各類成員提供中介服務和直接服務以促進公共服務的提升
(2)社會溝通
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充當橋梁。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業、社會的意見、建議,為政府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協助政府作好宣傳、指導、監督等方面的工作。
(3)社會評價
對生產品 消費品作出公正的評價 以消除產品製造者和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
(4)社會裁斷
調解社會成員之間的糾紛 降低社會衝突
二.營利組織的課責特性與方式 課責是討論善治﹙good governance﹚、政治及行政的中心議題,課責亦可視為是受託者﹙如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公益組織等﹚ 與委託者﹙社會大眾、贊助機構、捐款者、服務或受益對象等﹚之間所建立的一 種特殊關係藉由此種關係的建立與展現,受託者必須接受委託者的監督並向其負 責或有所交代
學者Kearns對非營利組織課責與方式有以下數種
1.法律課責( legal accountability):
藉由遵守明確的法規命令 並對財務進行完善的管理
2.裁量課責( discretionary accountability):
要求在行使自由裁 量權時以知識和專業進行正確的判斷
#discretionary授權 任意的,無條件的
3.協商課責(negotiated accountability):
要求對關係人需求的 高度回應
4.預期課責( anticipatory accountability):
要 求 預 測 未 來 趨 勢 , 並主動參與及倡導相關立法和行政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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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營利組織之意涵與特性
---意指一種在第一、第二部門之外,獨立運作的正式組織,其組織目的往往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行動也多以公共性目標為主要考量
1.特性
(1)組織成員多為志願者
(2)組織收入多為募捐所得
(3)組織盈餘不分配給組織成員
(4)重視組織使命與價值
(二)、非營利組織之功能
1.提供政府不能提供的服務
2.監督政府與市場
3.為弱勢或地方團體爭取權益
4.協助公共政策之發展
(三)、非營利組織之課責與方式
1.法律課責---政府依法令監督
2.捐贈者課責---捐款者檢視財報與成果
3.結果評價---一般公民就非營利組織之行為結果予以評價
(一)NGO特徵 T.Wolf
1.享有減免租稅之合法地位
2.捐助者享有減稅之優惠待遇
3.具有服務大眾之使命
4.需向政府立案並受其監督
5.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NGO成立目的 R.M.Kramer
1.提供公共服務
2.作為價值的守護者
3.作為改革和倡議者
4.作為開拓和創新者
(三)NGO課責特性
1.向組織使命課責
2.向價值課責
3.向績效課責
4.向正當性課責
5.多元溝通和對話
(四)NGO課責方式
1.他律管制
2.自律規範
3.結果評鑑
(一)非營利組織的課責特性與方式
依據學者Kearns(1996)所提出的課責方式如下
1.法律課責
2.預期課責
3.裁量課責
4.協商課責
(一)非營利組織(NPO)設立的特徵
1.公共性:NPO的核心即為「以公共利益」為主的核心直指標。
2.民間組織:NPO的組織態樣雖為正式組織,但主要議事為民間為主。
3.志願組織:NPO的作業是以志工為主志願團體模式。
4.扁平組織:NPO為一個重視參與的扁平組織。
5.有機組織:NPO唯一個是應內外環境的有機結構。
6.正式組織:NPO雖為正式組織,卻非官僚層級的僵化結構,亦重視隊合作。
7.募款:NPO以「募款」為其主要的資金來源,政治面向的「組織位置理論(The Niche Theory Organization)」中強調NPO有免於「組織惰性」的生存優勢。
8.服務為目的:NPO的營利所得不分配股份持有人,主要應用於利害關係人。
9.自己治理:NPO的主要營運方式違不強調層級節制、嚴密法規的自己治理。
10.低度手段、高度理性:NPO並非以「顧客導向」為基礎的運作模式,主要強調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