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是一個同時結合總統制與內閣制部分特徵的政府體制,因此又稱為「雙首長制」、「混合制」,並以法國為典型例證。以下茲論述其定義,以及我國修憲後的政府體制調整方向,和我國政府體制是否趨向半總統制。 (一)半總統制的定義 依據Duverger的論點,可對半總統制做如下的界定: 1.總統民選產生。 2.總統擁有相當權力。 3.總統之外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握行政部門,在國會支持下得以維持權力。 (二)97年修憲與半總統制的檢驗 1.我國97年修憲內容 (1)總統的行政院院長任命權: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同意。 (2)國會倒閣權: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倒閣後,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3)正副總統彈劾權: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 2.由Duverger之定義衡量我國的政治體制 (1)總統由民選產生-我國總統作為民選國家元首,由直接民選產生。 (2)總統擁有相當權力-總統為法定國家元首,掌握國安大政方針決定、宣戰媾和、條約簽訂等權。具有法令發布、宣布戒嚴、緊急命令、閣員任命、覆議核可、國會臨時會召集、人事提名、被動解散國會、公民投票提案等權。行政院院長為法定行政首長,具有法令副署、主持行政院會議、閣員提名、覆議發動、解散國會呈請等權。 (3)總統之外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握行政部門,在國會支持下得以維持權力-總統下轄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安局做為諮詢機構,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議決法律預算案等重要事項,並向國會負責。立法院得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依據Duverger之定義檢視,我國憲政制度在97年修憲之後逐漸傾向半總統制。而半總統制又得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進行換軌與擺盪。唯運作順利的關鍵在於憲政慣例的輔助,所以在此一制度下,我國須建立一相對完整的憲政慣例以輔助憲政順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