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所稱「行政處分」 ,過去在保障實務認定上,受 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在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 現行保障實務對何種人事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處分之認定,已有所調整, 不再有前述限制,請說明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