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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70657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財團法人董事長甲明知依該法人之章程規定,應將財團法人的公款存入財團法人 的銀行帳戶。甲在某次取得一筆對於該財團法人的鉅額捐款後,卻擅自無息借支週 轉以支付其私人緊急債務。數月後,甲才將該款項存入財團法人的銀行帳戶。試問 甲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微笑貓貓

(一)甲無息借支財團法人公款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36條加重侵占罪

1.客觀上,甲係財團法人董事長,將取得之公款無息借支用以支付其私人債務。

2.惟此行為是否該當本罪之「侵占」?管見認為,本題甲侵占的並非該筆公款,而是原先公款存入財團法人銀行帳戶後所產生之利息。主觀上,甲對挪用公款之行為有知與欲,具備對該公款利息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3.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無息借支財團法人公款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1.本罪之主體係為他人(或稱本人)處理事務之人,乃純正身分犯,行為人需對本人負擔財產照顧義務,且該事物應具有相當責任性。又本題係屬學說上之「違背信託」模式,該違反義務行為需具備利他性特徵,以排除單純違反義務之情形。

2.客觀上,甲係財團法人董事長,對該財團負有財產照顧義務,卻違背其義務擅自無息借支該筆公款,最終造成財產損害之結果;主觀上,甲有上開行為的知與欲,並已達到目的式故意之程度,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3.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競合:

1.實務認為侵占罪必須先有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之原因,進而在當事人間產生信賴關係始能成立,因此侵占乃特殊之背信,兩罪形成不真正競合。

2.故背信罪之內涵與要件已包含在加重侵占罪中,甲僅論加重侵占罪即可。

詳解 提供者:郝滴調
哇哈哈
詳解 提供者:心想事成
挪用公款罪
詳解 提供者:悠莉怕
甲明知道規定卻犯法,以故意論之
詳解 提供者:白崇彣
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