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無息借支財團法人公款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36條加重侵占罪
1.客觀上,甲係財團法人董事長,將取得之公款無息借支用以支付其私人債務。
2.惟此行為是否該當本罪之「侵占」?管見認為,本題甲侵占的並非該筆公款,而是原先公款存入財團法人銀行帳戶後所產生之利息。主觀上,甲對挪用公款之行為有知與欲,具備對該公款利息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3.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無息借支財團法人公款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1.本罪之主體係為他人(或稱本人)處理事務之人,乃純正身分犯,行為人需對本人負擔財產照顧義務,且該事物應具有相當責任性。又本題係屬學說上之「違背信託」模式,該違反義務行為需具備利他性特徵,以排除單純違反義務之情形。
2.客觀上,甲係財團法人董事長,對該財團負有財產照顧義務,卻違背其義務擅自無息借支該筆公款,最終造成財產損害之結果;主觀上,甲有上開行為的知與欲,並已達到目的式故意之程度,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3.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競合:
1.實務認為侵占罪必須先有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之原因,進而在當事人間產生信賴關係始能成立,因此侵占乃特殊之背信,兩罪形成不真正競合。
2.故背信罪之內涵與要件已包含在加重侵占罪中,甲僅論加重侵占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