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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133031
科目:公職◆刑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因配偶乙於家中自殺,欲搬家並自行將自住之透天房屋出售。甲因同 時積欠債務而欲將該房屋以較高價格出售,乃隱瞞上開兇宅之事實,連 同土地與建物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出售給不知情的買家丙。丙 嗣後才發現原來所買為兇宅,實際行情應只有 700 萬元。丙嫌居住該屋 不吉利,也再將該屋出售,此時雖然丙誠實地於出售資訊中明示此一房 屋曾為兇宅的事實,但是仍吸引特別喜愛兇宅的房地產大亨丁,丁為能 早日取得所有權,明知為兇宅仍願意出價 1,100 萬元購買該屋,丙乃迅 速將房屋出售給丁並取得丁交付之 1,100 萬元對價。請問甲之刑責為何?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以1000萬將凶宅賣給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
(一)、如此龐大之金額應是以匯款行之,故本文討論得利而非取財。
(二)、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係隱瞞房屋為凶宅之事實,又本題無說明丙是否有針對房屋概況進行追問,如此是否能評價為「甲以不作為方式施用詐術」?對此,本文持肯定態度,因在房屋買賣市場,依我國社會通常觀念,凶宅與否應為重要交易考量因素,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賣方應負有告知義務,故甲對丙在凶宅告知與否一事,應具保證人地位。故評價「甲以不作為方式施用詐術」,進而始丙陷入錯誤,處分其1000萬之金錢購買凶宅。
(三)、又有疑義者,即詐欺罪要求被害者應有財產損失,然本案丙最後反而淨賺100萬元,是否得依此而否定甲詐欺罪之成立?本文認為甲仍應成立詐欺罪,理由在於,財產損失之認定時點,應在甲與丙交易成立時而作認定,而該時點丙之損失為300萬,故丙有財產損失。且交易市場成立與否應屬未知,市場上是否有如同本題般喜愛兇宅的房地產大亨,並非一般人可遇見,又甲如於買賣市場如實告知凶宅,就丁願出1100萬購買凶宅之行為以觀,甲應會與丁成立合意購買契約,自無丙出場之可能,故不應將丁此種違背常態關聯的人事物,與甲之犯罪行為合併探討。
(四)、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