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殺人未遂案件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年後,因逾期上訴而告確定, 嗣甲於判決送達後 3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主張有足生影響 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在案件為確定判決後, 若有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 可聲請再審, 如偽造證據, 證人做偽證, 鑑定人為偽造鑑定, 或是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則可以不論時間向原審級法院提出再審, 以保障被告之權益. 然在不能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中, 若主張足有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應在判決送達的20天內提出再審. 否則再審不合法. 在本題中, 甲在第一審判決因逾期上訴而判決確定, 此案在此時僅能上訴至第二審法院, 為不能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因此若主張有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因在判決送達之20天內提出再審. 而本題之甲
於判決送達後之30日提出再審, 超過法定時效, 因此為不合法之再審聲請,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於判決送達後之30日提出再審, 超過法定時效, 因此為不合法之再審聲請,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詳解
第 五 編 再審
-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詳解
補充一下,刑事訴訟第 424 條規定
「依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本案已經逾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