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 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 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 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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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07年考古有類似題目
| 二、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一)地方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時傳訊乙男到庭,真正乙男始陳稱其身分遭兄長甲男冒用,則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分) (二)若法院於審判期日通知乙男開庭,因乙男無故未到庭而行一造缺席判決,判處乙男賭博罪刑確定。此判決是否對乙男產生效力?( 1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