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為甲之受推定之婚生子女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之A子,依民法第1062、1063條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在受否認之訴確定前,該婚生性不受推翻,即便生父丙,亦不得為認領或提起確認身份關係之訴,以維家庭生活之安寧。
(二)乙丙為直系姻親一親等
甲、A之婚生性受推定之前提下,若乙、A並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則丙與乙之再婚是否影響A之婚生性之推定?通說認為民法第1064條準正,乃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準正者固需以有真實血緣關係者為限,然該A既為甲之婚生子女,於否認前,丙字無法透過準正來取得A之婚生性。故乙丙結婚並不生準正之效力,丙、A間僅為直系姻親一親等之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