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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900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因感情不睦,乙於婚後不久即離家出走,並與丙男同居,一年後 乙女生下一子 A。其後甲死亡,乙與丙結婚,試問丙與 A 之間有何親屬關係?(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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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一)A為甲之受推定之婚生子女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之A子,依民法第1062、1063條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在受否認之訴確定前,該婚生性不受推翻,即便生父丙,亦不得為認領或提起確認身份關係之訴,以維家庭生活之安寧。 (二)乙丙為直系姻親一親等 甲、A之婚生性受推定之前提下,若乙、A並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則丙與乙之再婚是否影響A之婚生性之推定?通說認為民法第1064條準正,乃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準正者固需以有真實血緣關係者為限,然該A既為甲之婚生子女,於否認前,丙字無法透過準正來取得A之婚生性。故乙丙結婚並不生準正之效力,丙、A間僅為直系姻親一親等之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