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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法概要#5023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二年後,搬離與父母親丙、丁二人同住的房屋;甲唯一的手足是父 母親收養之姊戊,戊隨後亦已與庚結婚。嗣甲意外過世,未留遺囑;乙腹中已懷有 胎兒辛,後亦順利生產。甲的遺產確定應由何人及依何比例繼承?(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oward

民法第7條,胎兒的權利能力以非死產者為限,辛有繼承權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欸的地位與婚生子女同,戊有繼承權

民法1144條,配偶與直系血親相互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1141條:同一順位繼承位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繼承

本題繼承比例為乙1/2  戊1/4  辛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