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繼承人
1、乙:1144
2、丙丁:1138
3、戊:非合法之配偶非繼承人。
4、A:甲撫育A,似符合1065一項視為認領要件。惟,戊已有丈夫,雖久未回台,有認為此際根本無可能係戊夫所生之子女,故無推定婚生之效力,惟本文以為,仍應依民法明文規定認定之,若具體個案均具體判斷各子女其父是否有與母同居等等之考量,可能致法不安定亦不利於子女之最佳利益,故戊所生之子女仍有1062、1063推定婚生之法律效果,甲對於他人之婚生子女自無法認領,A非其繼承人。
(二)乙丁繼承260、丙繼承200
1、應繼遺產:720+歸扣60=780
2、依1141、1144規定780/3=260
3、乙丁260、丙歸扣扣掉後餘200
4、乙丙丁按1148二項就甲對己庚之負債連帶服務清償之責。內部則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