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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46541
科目: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丙女與丁女。甲男為傳香火,認識戊女。戊女之 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戊女對甲男詐稱仍為單身。二人同居一年後, 生下 A 男。甲男乃提供 A 男之生活日用品。甲男為丙女之營業,贈與 60 萬元。甲 男贈與一年後,因車禍死亡。甲男死亡時對債權人己與債權人庚分別負債 120 萬元 與 240 萬元。試問:甲男死亡而留下 720 萬元時,應如何繼承?(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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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繼承人

1、乙:1144
2、丙丁:1138
3、戊:非合法之配偶非繼承人。
4、A:甲撫育A,似符合1065一項視為認領要件。惟,戊已有丈夫,雖久未回台,有認為此際根本無可能係戊夫所生之子女,故無推定婚生之效力,惟本文以為,仍應依民法明文規定認定之,若具體個案均具體判斷各子女其父是否有與母同居等等之考量,可能致法不安定亦不利於子女之最佳利益,故戊所生之子女仍有1062、1063推定婚生之法律效果,甲對於他人之婚生子女自無法認領,A非其繼承人。
(二)乙丁繼承260、丙繼承200
1、應繼遺產:720+歸扣60=780
2、依1141、1144規定780/3=260
3、乙丁260、丙歸扣扣掉後餘200
4、乙丙丁按1148二項就甲對己庚之負債連帶服務清償之責。內部則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