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不服 A 函,得提起確認程序違建及補辦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訟 查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 知單乃確認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拆除其所有之甲房 屋,故乙若認其房屋不應被認作程序違建,並應負起補辦建照之責,且尚未接收 B 函被命 自行拆除前,得依法提其前開訴訟。 乙不服 B 函,得循序提起撤銷訴願及訴訟 查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雖係 接續前開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 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房屋, 即含有命乙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 質之行政處分。故乙若不服 B 函,則得依法循序提其前開爭訟。
補充:
A函-觀念通知 係指行政機關就事實行為之判斷、認定、通知,非屬意思表示之認知表示。(非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無對該行為有所准駁)
B函-行政處分 釋字423 行政行為是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應就行政機關表示於外部之意思予以認定,至於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