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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7860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 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 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安安安

乙不服 A 函,得提起確認程序違建及補辦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訟 查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 知單乃確認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拆除其所有之甲房 屋,故乙若認其房屋不應被認作程序違建,並應負起補辦建照之責,且尚未接收 B 函被命 自行拆除前,得依法提其前開訴訟。 乙不服 B 函,得循序提起撤銷訴願及訴訟 查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雖係 接續前開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 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房屋, 即含有命乙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 質之行政處分。故乙若不服 B 函,則得依法循序提其前開爭訟。

詳解 提供者:yukihen
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 除。A函通知書為事實行為 僅為通知性質乙未依限期補辦手續 是以B函為行政處分 應把握訴願期間於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但不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
詳解 提供者:阿比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詳解 提供者:allien

補充:

A函-觀念通知 係指行政機關就事實行為之判斷、認定、通知,非屬意思表示之認知表示。(非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無對該行為有所准駁)

B函-行政處分 釋字423 行政行為是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應就行政機關表示於外部之意思予以認定,至於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