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1條第三項之脫逃未遂罪
1. 依題示,乙係受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之際而脫逃,似與刑法第161條第1項所指之「依法逮捕、拘禁」有別,惟實務見解以為,保安處分之性質雖與刑法不同,然其自由即仍在公權力監督之下,要不失為依法拘禁之人。從而,本案之乙仍得為脫逃罪之犯罪主體,合先敘明。
2. 主觀上,乙對其脫逃之行為將致國家刑法權行使之阻礙有認知及意欲;客觀上,按通說之主客觀混合理論,以一般人之角度觀察乙之犯罪計畫,其已脫離少年輔育院之範圍,足以對造成國家刑罰權妨礙之直接危險,已著手無疑。惟是否既遂?依題示,乙甫離開後即被隨後追至隻管理員捕獲,從而尚未脫離公力監督之外,按實務見解,乙尚未達於回復自由之程度,仍應以未遂論。
3.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刑法第161條第三項之脫逃未遂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1條第3項脫逃未遂罪之教唆犯
1. 客觀上,乙本無犯意,甲惹起乙之犯意使乙決定脫逃,有教唆行為;主觀上,甲有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故意,按共犯之限制從屬性理論,甲從屬於乙之不法,即脫逃未遂。又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2. 通說以為,刑法第161條之脫逃罪為己手犯,雖不能成立共同正犯但無礙教唆犯及未遂犯之成立,又如係幫助犯,應按同法第162條第1項共犯正犯化之幫助脫逃罪論之。惟本案既係教唆犯罪,仍依原條文論之,本文予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