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之攻擊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一).本題中,甲攻擊乙,致乙車逆向衝到對方車道,造成乙之死亡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因果關係。客觀上,甲於乙開車時
攻擊乙可能會導致車禍並使乙因車禍而受傷或死亡之法所不容許風險,而乙確實因甲之攻擊而逆向衝到對方車道,乙
當場死亡,因此風險關係確實實現。準此,客觀上乙之死亡可歸責於甲。
(二).主觀上,甲攻擊乙時,可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車禍使乙受傷或死亡,應避免而未避免,而具本最之過失。
(三).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四).總上所述,甲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