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起源始於洛克所提出的天賦人權說,
概指人民的基本權利乃是與生俱來的,國家與他人不能任意剝奪。
隨著時代歷史的演進,而後又發展出社會權利說、法律權利說等。
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個人服從政府的原因:(依洛克的觀點)
1.自然權利論的內容:
(1)主張人民的基本權利,包含生命、思想、言論等,
乃係由上帝賦予,其他人不可以將其奪取。
(2)自然資源充斥於人間,在人類的創造之下可轉換成一個物品,
而持有這些物品者,應保有擁有該物品的權利,亦即財產權。
2.社會契約論的內容:
有鑑於自然權利論,人們應與政府之間訂定契約,
而契約內容係由政府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以及財產,而不被他人侵犯。
3.基於自然權利論、社會契約論內容,
政府乃扮演保障人民的角色,個人須服從政府。
(二)政府失職,人民是否還有服從義務:
1.肯定說:
洛克認為,政府係基於履行社會契約內容而保護人民,
倘若政府失職,即代表政府背棄契約,
因此人民可主張政府毀約,而對政府進行反抗,甚至發動革命或政變。
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成立新的社會契約。
2.否定說:
由於洛克的觀點過於激進,且要與政府完成社會契約的簽訂並不容易,
因此晚近發展出「人民不服從」,乃透過消極且溫和的手段引發社會注意,
並讓政府自我檢討及修正,其方式不失為改變社會契約內容的方式之一。
綜上所述,基於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政府乃保護人民的角色,故個人須服從政府。
倘若政府有失職,依照洛克的觀點,乃政府違背契約,因而可以反抗政府,
然而晚近發展出較溫和的人民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