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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12636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就洛克(John Locke)對於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的看法來說明個人何以服從政府?假設政府有虧職守,洛克認為人民是否還有服從義務?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蘇郁銘
英國政治思想加Locke在其論說中提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如下:
1.國家與政府皆為複數個體合意下的產物
  • 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國家與政府的概念皆非自然形成,其存在乃是基於人類在自然時期因衝突和各種不方便,而欲營造出一種便利、安全且穩定的環境秩序,而在眾人合意下產生的社會組織。
  • 政府乃個人授權之管理機關:在社會結構出現後,為了有效管理人類社會生活的秩序,因此需要有一個具備強制力的政治組織,即所謂的「政府」。而政府在人民透過選舉的授權基礎上,得以施行職權。
  • 在合意的範圍內,人民應服從政府的領導: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在政府的統治下可以獲得更有效的保障,而這也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因此,人民在合意的範圍內,應該服從政府的統治,以確保自己與他人的權益。
2.政府若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人民得反抗之
  • 基本權較政府重要:政府之產生,乃在確保人民之生活得較自然狀態時期更為安全便利,因此政府不得侵犯人民自古以來便具有之基本權利。尤其生命權與財產權皆非國家所賦予,除非人民授權,否則國家不得任意侵犯。
  • 政府乃授權行動機制,非為宰制人民而存在:政府既為由人民授權而行動之機制,其行為或規範也應該依照人民的意志,所以任何違反人民意志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更不能成為宰制人民的團體。因此政府應遵守憲政主義,以確保人民的意志不被侵犯。
詳解 提供者:Jun-Hong Guo
1 2 人民無服從義務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人權的起源始於洛克所提出的天賦人權說,

概指人民的基本權利乃是與生俱來的,國家與他人不能任意剝奪。

隨著時代歷史的演進,而後又發展出社會權利說、法律權利說等。

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個人服從政府的原因:(依洛克的觀點)

1.自然權利論的內容:

  (1)主張人民的基本權利,包含生命、思想、言論等,

      乃係由上帝賦予,其他人不可以將其奪取。

  (2)自然資源充斥於人間,在人類的創造之下可轉換成一個物品,

       而持有這些物品者,應保有擁有該物品的權利,亦即財產權。

2.社會契約論的內容:

   有鑑於自然權利論,人們應與政府之間訂定契約,

   而契約內容係由政府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以及財產,而不被他人侵犯。

3.基於自然權利論、社會契約論內容,

   政府乃扮演保障人民的角色,個人須服從政府。

()政府失職,人民是否還有服從義務:

1.肯定說:

  洛克認為,政府係基於履行社會契約內容而保護人民,

  倘若政府失職,即代表政府背棄契約,

  因此人民可主張政府毀約,而對政府進行反抗,甚至發動革命或政變。

  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成立新的社會契約。

2.否定說:

  由於洛克的觀點過於激進,且要與政府完成社會契約的簽訂並不容易,

  因此晚近發展出「人民不服從」,乃透過消極且溫和的手段引發社會注意,

  並讓政府自我檢討及修正,其方式不失為改變社會契約內容的方式之一。

綜上所述,基於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政府乃保護人民的角色,故個人須服從政府。

倘若政府有失職,依照洛克的觀點,乃政府違背契約,因而可以反抗政府,

然而晚近發展出較溫和的人民不服從。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的個人就是自己生命、財產權的裁判、執行者. 人天生下來都是自由、平等、獨立的,在不放棄其自然權利並受制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一個共同體,以謀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及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因此, 組成國家的原因在於保障其自然權利, 政府之權力則極為有限. 易言之, 暴政就是違反立約,不保護人民的財產、安全和自由,而是只滿足暴君個人的私欲。如果此種情況嚴重的話,人民即可起來推翻而代之以新的立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