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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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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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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228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2289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9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請說明婚姻撤銷之原因及其效力?(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ane
(一)婚姻撤銷之原因 1. 未達法定年齡(989) 2. 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990) 3. 雙方有監護關係(991) 4. 不能人道(995) 5.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996) 6. 受詐欺、脅迫所為(997) (二)效力: 民法971: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結婚經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姻親關係消滅,親屬關係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