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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9000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銓敘部108年5月1日部法一字第1084812105號函:「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本部87年4月 16 日 台法 二字第 1611027 號 書函 、 本部 99年 3月 31 日部 法一字 第 0993185240號書函意旨,公務員無論係奉派或應邀至傳播媒體參加節目 或專訪,倘與本職業務有關,且經服務機關認屬執行其本職業務之一部 分,即與服務法第14條兼職規定無涉,又既屬執行本職業務,公務員本 不得另為支薪。上開所稱不得支薪,當係指不得支領具週期性質、經常 性性質(如以週薪、月薪等核計方式給與)之金錢給付。」請說明本號 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找到好工作

(一)函釋之性質
1.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涵攝者,類型不一。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常用之行政規則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等,所以函釋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之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可分為二大類:
1.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觀念通知
原則上來說,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
(二)、函釋之效力
1.原則上:函釋並無對外效力行政規則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是長官對於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2.例外:函釋需透過憲法之「平等原則」,才能間接對外發生法效性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乃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此「禁止差別待遇原則」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透過憲法「平等原則」之規定而具有外部效力。
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號判決:「…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始依遺贈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為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7571716號函釋在案。是稽徵實務上,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關於視為贈與案件,必也稽徵機關先行通知納稅人申報,逾限未申報者,始為相關裁罰。」即基於同一法理。
三、結論:

 

參考資料: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data_id=17998

詳解 提供者:Lin
該書涵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理由分茲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係行政機關長官對屬官、上級對下級依職權、權限,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所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規定。其種類包含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及作業性行政規則。又按同法第160條規定,行政規則需下達下級或屬官方才生效,其中解釋性行政規則及裁量基準另需機關首長簽署並公告政府公報、新聞紙。
 
(二)解釋性行政規則係上級長官為統一對下級、屬官之行政解釋而訂立,能幫助其正確認識事實,提高行政效率,爾後也會依此規定從事行政行為,因而產生間接對外效力,故上開條文方規定應公告予民眾知悉。
 
(三)本號書涵特解釋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中規定之「公務員不得兼職」之範圍乃公務員係奉派或應邀至傳播媒體參加節目或專訪,倘與本職業務有關,且經服務機關認屬執行其本職業務之一部分,即與服務法第14條兼職規定無涉。又條文中「不得支薪」指不得支領具週期性質、經常性性質之金錢給付。該函為銓敘部對下級、屬官解釋法條文意內涵及協助機關運作所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核屬為解釋性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