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釋之性質
1.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涵攝者,類型不一。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常用之行政規則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等,所以函釋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之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可分為二大類:
1.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觀念通知
原則上來說,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
(二)、函釋之效力
1.原則上:函釋並無對外效力行政規則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是長官對於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2.例外:函釋需透過憲法之「平等原則」,才能間接對外發生法效性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乃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此「禁止差別待遇原則」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透過憲法「平等原則」之規定而具有外部效力。
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號判決:「…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始依遺贈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為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7571716號函釋在案。是稽徵實務上,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關於視為贈與案件,必也稽徵機關先行通知納稅人申報,逾限未申報者,始為相關裁罰。」即基於同一法理。
三、結論:
參考資料: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data_id=17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