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教法第25條,應為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以下五項:一、學生現況、家庭概況、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之教育及特殊需求服務,三、學年學期目標及其時間、評量標準,四、具情緒行為問題學生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持,五、轉銜服務計畫。因此評鑑一份IEP可從以上五大項來進行,以下將詳述。
1.學生基本資料的完整度(教育史、醫療史)
2.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課程、調整(環境、課程內容、評量、歷程)
3.學年學期目標設立及檢討
4.行為功能介入方案有無(視學生需求)
5.轉銜服務有無
6.每學期期初期末IEP會議紀錄
可依以上六項來評估IEP的完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