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民法#9691
科目: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開設鞋店,僱請乙擔任售貨員。乙詐欺消費者丙,將假皮製作之皮鞋,以真皮的價錢出售,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事後,丙主張退貨還錢,但甲主張不知乙詐欺之事,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主張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丙是否還可以行使撤銷權?由於本題當中的乙,是我們這邊甲的店員,也就是售貨員,具有用於跟丙締約之使用人、受僱人的資格,所以應該認為本題限縮解釋,故沒有民法§92 I但書之適用

b.不管甲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乙有詐欺丙的行為,丙事後通通可以撤銷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並且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原先交付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