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類別,係以身心功能障礙為區分,與我國以視、聽覺、肢體等功能,或是疾病等傳統障礙認知的作法完全迴異,現行對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既無法周延含括全部障礙類別,亦無法在不同類別之間達成互斥效果,更欠缺理論基礎與研究支持;此外,使現行分類未能真正反應整體身心障礙實際現況,以致導致服務措施僅以簡單的障礙類別和粗略的障礙等級規範,卻未能符合身障者個別的需求。ICF八類: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