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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身心障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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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年-台北市木柵高工第二次教甄特教科試題#9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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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年-台北市木柵高工第二次教甄特教科試題#99623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年-台北市木柵高工第二次教甄特教科試題#99623
科目:
教甄◆身心障礙組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1.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 )的 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williamchang
第 56 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百分之二
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詳解
提供者:金寶山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6 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百分之二
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
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
。
題目:
我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 )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障礙者專用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