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約之原則是:(a)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b)不歧視;(c)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d)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e)機會均等;(f)無障礙;(g)男女平等;(h)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