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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9008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四種情形,何者屬於行政處分?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

申論題內容

1. 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 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其中關於選任職員簡歷冊之「核備」是否為行政處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1. 否
2. 核備係僅將異動結果通報與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掌握團體之相關資訊,對於其選任是否違法或無效並無判定之權利,僅為文件上之形式審查。所核發之核備通知為觀念通知,係行政機關表達知悉異動結果之事。
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主任委員改選性質一樣
詳解 提供者:louise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 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其中關於選任職員簡歷冊之「核備」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      議:

人民團體中職員(理監事)透過會員選舉產生(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參照 ),屬於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心事項。有所異動時,依人民團體 法第 54 條應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徵諸其立法意旨,係 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核與異動原因 (選舉)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核備時,僅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職員之選任,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來源:https://tpa.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66&contentID=451




詳解 提供者:堅持是唯一向前的動力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法律問題:

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 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其中關於選任職員簡歷冊之「核備」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      議:

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立法意旨,係 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核與異動原因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核備時,僅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職員之選任,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