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嚴重情緒障礙的定義如下: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其他持續性之情緒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二、情障生所需之介入或相關輔導策略如下: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包含:具有情緒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因此,需透過團隊合作評估學生問題行為之功能,擬定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並進行介入。
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中,學生所需之協助或相關輔導策略包括:
一、 前事調整策略
1. 情境調整:座位調整、提供示範、讚美或提示他人正向行為、建立結構化環境、安排志工、訂定契約、入班宣導等。
2. 課程調整:份量、時間、完成方式、呈現方式、評量方式、內容、難度等。
3. 互動調整:提公正巷互動氛圍、為個案建立良好的社會關係等。
4. 親職教育:溝通教養觀念、建立家長合理期待、用藥衛教宣導等。
5. 生理調整:調整作息、調整睡眠、滿足生理需求、評估就醫/用藥等。
6. 先兆中斷:協助解決問題、告知行為後果並提供選擇機會、表達同理心、重新指令、轉移注意力等。
二、 行為教導策略
1. 短期目標:功能等值替代行為。
2. 中長期目標:特殊需求課程、其他策略(放鬆訓練、支持性心理治療、行為治療等)
三、 後果處理策略
1. 區分性增強
2. 消弱
3. 反應代價
4. 情境隔離
5. 過度矯正
方案中亦包含行政支持服務及成效評估,若有危機處理流程之需求,須載明於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