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試問:
⑶甲公司設於臺北市,其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接獲核定
通知書,應補繳稅額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繳納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2 日,甲公司對此項核定不服。試問:
2.若甲公司設籍新北市,其受理復查機關為何?(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設籍新北市則向設籍所在地所屬轄區之北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提出復查
詳解
若設籍新北市,依公司所在地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假設公司在板橋就向板橋分處申請,若在新莊就向新莊分處申請,在中和就向中和分處申請...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