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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91009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 請回答下列婚姻效力及簡述理由:

申論題內容

2. 丙與甲為父子,甲愛上繼母乙,待其父親丙與乙離婚後,甲與繼母乙結婚並辦理登記。(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