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二、試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那些情況可能使會計師對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產生懷疑?(20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第 三 條 受查者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繼續經營假設,在某
些情況下,可能無法成立,例如:
財務方面:
負債總額大於資產總額。
即將到期之借款,預期可能無法清償或展期。
過分依賴短期借款作長期運用。
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無法履行借款契約中之條件或承諾。
重要財務比率惡化。
巨額之營業虧損。
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
易。
開發必要之新產品或其他必要投資所需之資金 無法獲得。 營運方面: 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人員離職而未予遞補。 喪失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人力短缺或重要原料缺貨。 工廠停工。 其他方面: 嚴重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 未決訴訟案件之不利判決非受查者所能負 擔。 法令或政府政策變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未投保之重大資產發生損毀或滅失。
開發必要之新產品或其他必要投資所需之資金 無法獲得。 營運方面: 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人員離職而未予遞補。 喪失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人力短缺或重要原料缺貨。 工廠停工。 其他方面: 嚴重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 未決訴訟案件之不利判決非受查者所能負 擔。 法令或政府政策變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未投保之重大資產發生損毀或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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